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 保育钧:大力培育非政府组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解决好政府管理“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这里,克服“越位”是关键。所谓克服“越位”就是改变政府包揽一切的管理体制,缩小、分解政府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把不该由政府承担或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职能转移出去,实现政府与企业、社会、市场之间的合理分工。凡是市场能运作的,政府不包揽;凡是企业能自主经营的,政府不干预;凡是该由社会办理的,政府不插手。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小政府,大社会”。然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政府机构改了一次又一次,政府还是小不了。什么原因?我以为,除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和部门利益的刚性以外,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发育滞后,也是使“大社会”大不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发育不全,无力承接政府部门分解、转移出来的职能,政府部门只好在原来的轨道上勉为其难,即使想解脱也解脱不了。因此,培育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是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不必引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事例,只要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56年那段历史,就可以看到非政府社会组织的作用。那时候,新成立的各级政府远没有今天这么庞大,许多和经济、社会有关的事情,是由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等社会组织经办的,政府只负责布置任务和监督管理。有的行业组织甚至承担了原材料分配、税收厘定、价格制定乃至抗美援朝物资的组织动员。只是在1956年以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政府直接管理经济,政府变成无所不包的政府。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等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消失了。
改革开放后,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虽然陆续恢复或新成立了一些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但是,由于同市场经济严重脱节,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遵循,这些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还不能算是真正的非政府组织。它们绝大多数挂靠在政府部门,有的甚至是政府部门翻牌而来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提出了按行业组织、按行业管理、按行业规范的原则,成立了一批行业协会。90年代以后,国务院撤销了工业部门,又组建了一大批行业协会(工商领域共组建行业协会362个),其中原经贸委管理的全国性的大的行业协会有15个。现在,经贸委撤销了,这15个全国性行业协会挂靠到国资委。与此同时,原来挂靠在国家计委的行业协会现在全部挂靠到国家发改委,原挂靠在外经贸部的现在改挂靠在商务部。此外,卫生部、财政部等也都挂有本部门下属的行业协会。严格讲,行业协会挂靠政府部门,既不利于协会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但是,它现在就是要挂,不挂不行。因为,第一,政府改革中,机构撤并,人往哪里去?首先想到的就是协会,协会实际上成了安置人员的场所。原经贸委下属大大小小206个行业协会,近80%的工作人员都是原部门的公务员。第二,我国尚无商会法和协会法。我国的社会管理模式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垂直管理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网络管理。既然垂直管理,就需上下级分明,就需要主管机关;没有直接的主管机关,也要找个“婆婆”,否则不予登记。
再谈工商联。现在的工商联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会。按照其章程,工商联所联系的仅仅是非公有制经济界的代表人士,不是非公有制经济界的全体人士,更不是整个经济界。其职能和任务主要是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这说明,它是一个政治性很强的人民团体,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会。工商联想发挥商会作用。组建自己的同业公会和行业商会,也遇到政策和现行规定的障碍。
上述问题说明,尽管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已有十年之久的历史,但我国还没有形成市场经济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非改府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大家有事还得找政府,政府什么事都得管起来。比如打假。各级政府每年都为此花费不少人力、物力,但收效甚微,何故?因为打假这类事本该由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去做,政府只需制定规则、负责监督即可。但是由于行业协会至今仍然依附于政府,没有独立的办事能力和应有的权威,只能劳驾政府去干那些吃力不讨好的事。再如查税。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尽管税制税法不健全,但依靠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自己评议,逃漏税的并不十分普遍。俗话说,“同行是冤家”,就是指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企业,彼此十分了解,同行评议,谁也隐瞒不了。但是,由于共同的利益很多,“不是冤家不聚头”,大家组织起来,可以更好地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商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是代表企业与政府谈税收,并协助政府完成财政收入;二是代表业主与工会谈劳资关系,协调与工会组织的关系;三是在国际贸易中维护本国行业利益,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四是在行业内部实行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但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却是不可缺少的。
可喜的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已经逐步被人们所认识。上届政府多次强调要注意发挥行业组织在国际贸易中的特殊作用。在国际贸易磨擦中,一些企业自发组织起来,应对一些国家的所谓反倾销制裁,凸显了非政府组织所不可取代的作用。比如众所周知的温州打火机事件。2001年秋,欧盟启动制定限制中国打火机进口的CR法规程序,对中国打火机设置技术壁垒,规定在两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锁”,否则不准进入欧洲。2002年5月中旬,欧盟不顾中国反对,通过了从2004年6月起正式生效的CR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温州打火机企业联合起来组成打火机协会,并派出“中国民间第一团”前往欧洲,按国际游戏规则打洋官司。几经周折,仍坚持不懈地据理力争,指出欧盟的新标准违背WTO公平竞争原则,违背WTO非歧视性和不损害产业等原则。在他们有理有节的说服下,欧盟决定暂不公开、暂不实施CR法。这件事告诉人们,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政府的作用并非是万能的。在许多场合,非政府组织可以发挥政府所发挥不了的作用。不承认这一点,早晚会吃大亏。
当务之急是尽快为非政府组织立法。我国没有商会法、协会法,更无非政府组织法。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各类社会团体的注册登记管理归到国家民政部。民政部所拟定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是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那时候还没有确立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沿袭的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而且它仅仅是一个程序性的法规性文件,并不是规范行业协会的法律。我国的民法通则把各种组织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个类型。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不是机关法人,也不是事业法人,更不是企业法人,而是社团法人。凡社团法人必须到民政部登记,民政部又规定你要来登记非得找一个“婆婆”不可,而一旦有了“婆婆”,却已不是非政府组织了。因此,为非政府组织立法,一定要明文取消主管与挂靠的规定。
其次是大力扶植、支持类似温州打火机协会这样的民间组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企逐步分开,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股份制的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民间自发组建的行业组织将会一批又一批地涌现出来,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我们只能适应它、引导它,而不应扼杀它。
第三,现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的协会和依附于党委部门的工商联组织,都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为各自的会员服务过程中,大家友好竞争,在竞争中互补短长,最后走向联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许嘉璐:民企须防宏观调控滞后影响
“对于这次宏观调控,我们要从思想上认识清楚,不能搞一刀切。”这是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许嘉璐在哈尔滨举行的“民进民营企业界会员会议暨‘百企龙江行’活动”中所表述的观点。
许嘉璐说,中共中央之所以做出进行宏观调控的决策,首先是立足于世界经济的走势以及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第二,这次宏观调控只是要抑制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过热。第三,中共中央的决定是要区别对待的。但应该考虑两个因素,一方面,现在各行各业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就像房地产行业,投资规模一收缩,就会波及到其他行业,比如家居装修、家具等行业。一受影响,有些企业只好压缩生产,裁减工人、减少员工的报酬,而报酬少了,市场消费也就少了。各行各业情况不一,对整体经济影响不同,所以,不能搞一刀切。
许嘉璐同时指出,问题是我们的银行还不成熟,再加上我们有的官员也不太成熟,所以就采取简单的办法--一刀切。但是这种现象一定是暂时的,因为谁都知道一刀切的后果。
许嘉璐建议,中央应该尽快出台宏观调控行业分类指导文件;但他同时还强调,民营企业还是应该对宏观调控的滞后效应密切注意,有所准备。
他说,这次宏观调控,对有些民营企业要受到一定的影响,如古语所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但是,这种影响是暂时的,是局部的。
许嘉璐说,实际上宏观调控还是给予了民营企业一些机遇,因为我们需要GDP的增长、需要可持续的经济发展。除了发展基础性工业之外,就是要发展装备性的或者民用消费性的产业。同时,这次宏观调控也是对政府的考验,对政府转变职能、银行业的改革、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调整等都要加大改革的力度。而这一切都会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有利,所以民营企业不要只看到眼前的一点利益。要看到商机的前景,要蓄势待发。
许嘉璐说,在这里他要提醒民营企业,任何事业无论是经济事业还是文化事业、教育事业,超出实力的急速发展都潜伏着危机,特别在企业,如果是“连环套式”的投资,危险性更大,国外的、国内的教训都很多。
许嘉璐最后说,我们的民营企业家应该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对于自己企业的发展都应该有一种超越自己经验的理性的认识。总而言之,现在大家应该摩拳擦掌,做好准备,扩大企业的规模,提升企业的层次、紧紧抓住机遇,迎接再一次大的发展。
国家关于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摘编)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二、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7、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本通知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注:签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市级。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
三、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2、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4、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执行15%的优惠税率,对新办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6、本通知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7、对生产线宽小于0.8u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外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四、科研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优惠政策
(一)科研单位优惠政策
1、转制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1)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新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2)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3)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输有关减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以及我局和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3)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4)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5)鉴于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的起讫时间不同国税发[1999]135号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到期以后,应重新计算减免税政策未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优惠政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 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低扣。
(4)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缺席,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优惠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前款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单位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不再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持转制后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新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
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2、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③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
3、符合上述条件和范围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减免手续:
(1)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执行。
(2)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六、技术转让优惠政策
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所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七、国产设备投资低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八、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在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1、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列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十、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
1、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费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2、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是结转低扣。
3、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
(2)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温州制定特殊政策扶持
温州市为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合资合作,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就此制定若干政策。
为鼓励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进行品牌合作,扩大其品牌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该政策规定:
与世界500强企业或海内外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后,以该市民营企业产品品牌进行生产和销售并持续3年以上的,视同获得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享受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实行重奖政策,凡在世界500强企业或海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成功进行合资合作的民营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外资全部到位并实际投产一年后,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在外资全部到位并实际投产后,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在外资全部到位并实际投产后,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可在市政府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中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
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后,生产场地不迁移的,其企业隶属关系不变,统计口径不变,税收体制不变。
合资合作企业继续享受合资合作前民营企业已经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他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可比照以上政策规定执行。
温州市还为确保合资合作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的要素供给制定措施,凡与世界500强企业成功进行合资合作,投资强度达到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确保其生产经营用地需要,土地价格按规定标准(同一地段综合价)下浮20%;凡与世界相关制造业龙头企业成功进行合资合作,投资强度达到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优先安排其生产用地,土地价格按规定标准(同一地段综合价)下浮10%。对于特别重大的合资合作项目,其用地实行一事一议,可享受更加优惠政策。
凡与世界500强企业和海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成功进行合资合作的,按照其生产用电的实际情况,专门落实有序用电计划,努力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运转。
与此同时,温州市还鼓励和支持合资合作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对市本级和市区的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或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在竣工验收后,市本级财政给予6%的贴息,设备投资额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核定。各县(市、区)也要加大财政贴息力度,支持本辖区合资合作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合资合作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经批准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技术改造项目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为保证合资合作企业参与公平市场竞争,还采取合理减免有关税费的政策,对生产性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现两免三减半政策,根据税法规定到期后,企业当年获利300万元以上的,根据利润总额的5%予以奖励。
合资合作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企业由于合资合作,新增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3年内财政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及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土地使用费等有关规费,以及涉及资产评估、验资、公证、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企业实际负担情况,在土地价格优惠基础上再享受企业实际负担费用50%的优惠。
广州放宽民营科企经营条件
从今年起,广州市放宽民营科技企业经济条件与出资方式的限制。
近年来,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在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以形成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新技术产业群,成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主力军。截止到2003年底,全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571家,其中民营科技企业461家,占80.73%。
对此,广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措施。广州市科技局有关人士说从今年起,广州市放宽民科企业经营条件的限制。其中,投资者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时法定注册资本一次性缴付有困难的,允许其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金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的15%,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
同时,放宽对企业出资方式的限制,投资者开办科技型企业,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不起过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60%。
西安荣华企业集团发展概况
西安荣华企业集团是以房地产开发为龙头,集高新技术材料、国内外贸易、工程建筑、物业管理为一体,多方位发展的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公司资产总额4亿元,现有员工300多人,员工平均年龄36岁。集团母公司——西安荣华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西安市房地产业迅速崛起的一支骨干力量,已相继开发明珠花园、EE康城、凯发大厦、凯鑫国际金融大厦等健康住宅群和现代化智能式金融、经贸写字楼项目,总计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在西安房地产开发行业中以智能化、个性化、功能化等方面的优势而走在市场前列,多年保持出售商品房零投诉率,现已成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利税大户。集团子公司、西安荣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生产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钴酸锂,现已形成规模产销能力,该项目被国家科技部列入2002年火炬计划,被国家计委列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集团子公司、陕西铁龙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具有建筑二级施工资质,已通过IS09002质量体系认证,具备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亿元的施工能力;集团子公司、西安荣鑫物业有限公司已形成近10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面积,创造出星级宾馆式写字楼管理和环保健康住宅小区管理的新模式;国际贸易、影视传媒、医药、酒店等子公司根据集团产业发展需要,正在培植、整合。
集团公司先后荣获西安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重点保护企业”、“优秀民营企业”、“优秀高新技术企业”、陕西省“诚信先进单位”、全国“双爱双评先进企业”等20余项荣誉称号,2003年入选陕西省成长企业十强,公司以稳健的经营和高速发展在西安市及陕西省有着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和商誉。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崔荣华女士为陕西省政协委员、省工商联常委、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先后荣获陕西省“新长征突击手”、“巾帼建功标兵”、“十大杰出企业家”以及中国“房地产风云人物”、“杰出创业女性”、“十大企业新锐人物”等荣誉称号。
公司以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为指引,坚持发展不动摇,一贯恪守诚信经营的准则去开拓市场、做实产业,在经济建设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企业文化建设。我们坚信“以舍为荣,因德而华”,坚守“以诚取信,完美品质”,坚持“以人为本,成人达业”,倡导“否定自我,永不满足”,追求“热爱生活,回馈社会”,形成“以人为本,讲求实效,以诚取信,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公司党支部、团支部、工会组织健全,工作有序开展。公司管理科学,制度规范,激励有效,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统筹,中层以上人员配备车辆,员工的国内外旅游已作为一项基本福利制度。“外资企业的管理方法,民营企业的激励机制,国有企业的福利待遇”已成为具有荣华特色的管理模式。
公司从创业伊始,一直把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与追求企业利润看得同等重要。多年来,先后出资与省、市有关部门举办了一系列社会公益活动:“庆六一、手拉手、献爱心”活动、蓝田县贫困小学生助学活动、三八国际妇女节表彰及庆祝活动、“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支持北京2008年申奥成功及陕西跳水事业、“青年企业家西部行”赴陕经贸洽谈会、“母亲水窖工程”、“母亲健康快车”活动,并为陕南抗洪救灾、渭南抗洪救灾、省抗击“非典”事业捐款捐物,累计达300多万元。多年累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200多名。
面对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集团公司适时调整发展战略,房地产主营业务在未来三年内实现开发建筑面积和物业管理面积各100万平方米,力创荣华名牌,造就优秀地产企业;以工业新材料和国际贸易为侧翼,利用国际贸易项目下的融资手段,以产业化带动集团化、以集团化促进国际化;同时,充分利用国家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有利时机,立足于产业整合与资本运营,积极参与国资及国企重组,实现企业的规模经营。此外,集团公司积极实施人才战略,不断引进相关专业门类的优秀人才,并注重对内部各级管理人员的培养和提升,创建学习型企业、实现管理创新已成为集团苦练内功的一项基本内容。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在中国加入WTO以及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下,荣华集团将以持续创新实现优势再造,努力培植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立志于做大做强和基业长青,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品牌经营谨防六大误区
在当今产品同质化的情况下,品牌经营的成功与否,对于品牌的成长和企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不难想像,缺乏卓有成效的品牌经营,是很难打造出一个成功品牌的。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目前有些企业在品牌经营上往往有失偏颇,容易陷入误区,从而导致品牌经营的失败,影响了品牌的成长和企业的发展。
误区一:定位缺乏个性。品牌定位作为品牌经营的一个首要环节,对于品牌的提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品牌定位必须讲求科学准确,尤其是产品同质化的今天,品牌的定位更要注重通过表现品牌的某种独特形象,侧重宣扬品牌的独特个性,藉此提高品牌的价值,光大品牌的形象,而不能泛泛定位,更不能盲目定位,否则就很难得到目标消费群体的认同,从而影响品牌的扩张。
误区二:一味攀附名牌。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通常采取比拟名牌来给自己的产品定位,有的甚至刻意模仿名牌产品的形象和经营手段,这样做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名牌之光使自己品牌生辉,但殊不知品牌经营应因产品而异,视情况而定,必须适合自身的产品特点和市场特性,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经营策略和手段,否则只会使品牌经营之路越走越窄,直至未路。
误区三:过分追求利益。盈利最大化是品牌经营所追求的目标,这里关健在于追求的是单一的利益还是多重的利益?如果品牌经营只是一味追求单一的眼前的利益,贪一时之利,最终只能造成急功近利,使品牌发展后劲乏力。因此,在品牌经营中必须注重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统一,坚持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相结合。
误区四:忽略品牌的内涵。从某种程度上讲,品牌内涵决定着品牌的经营,支撑着品牌的发展,它不仅是企业理念的有效传递,也是区别于其它品牌的标识。因此,品牌经营不能忽略内涵,当前尤其要注重把文化融入品牌,以提升品牌的品位,彰显品牌的特性。
误区五:贬损竞争对手。有些企业在品牌经营中,经常会通过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来宣扬自身的品牌,有的甚至在品牌定位中动不动就自我标榜所谓的“第一”,期望以此巩固自身的领先地位,这种做法实际上极易引起群体的反感。企业在品牌经营时,应该实事求是,客观看待自己,公正对待别人,明智之举应该是以有效的经营手段来进行市场运作,推动品牌的发展。
误区六:忽视更新充实。品牌是产品的标识,也是企业的旗帜。品牌必须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通过不断更新充实,得以扩张和发展,使其在继承中不断升华,联想等国力外著名品牌的换标,就足以说明一切。如果在品牌经营中,墨守成规,缺乏创新,其结果只能使品牌日渐萎缩,从而逐步降低品牌的价值。
五大“拦路虎”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日前指出,目前我国有五大方面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进一步壮大:
一、观念上的障碍。实际上,由民营资本主导下的金融市场要比国有资本主导下的金融市场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小得多,这是由市场机制对经济主体行为的制衡作用来保证的。
二、政府和国有资本对金融和非金融领域参与过度。如果政府和国有资本对市场参与过度,那么就意味着政府同时具有两种身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在这种情况下,市场规则的公平性就没有了保证,最终的结果可能是这个市场无法发展壮大。
三、资本市场的发展战略不清晰。主要表现为政府并未针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做深入的研究和谋划,从而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长远的发展战略。
四、政府对金融领域的过度管制。我国之所以存在过度的金融管制,本质上是为了抑制因国有资本过度参与金融领域所必然伴生的各类道德风险问题。
五、证券交易商等金融中介机构不但数量有限,而且素质普遍不高。如果金融中介组织不发达,那么发展以做市商制度为基本运行框架的OTC资本市场就是一句空话,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目标更是无从谈起。
中小企业板块需走好三步棋
有关专家指出,从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高度出发,中小企业板块要想争取一个光明的前途,未来需走好关键的三步棋:
首先是尽快解决股份全流通问题。中小企业板块应更多体现新事新办的精神,完全可以采用市场化的办法先主板一步解决全通流问题。
其次是对第一家违规违法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依法严办。中小企业大多是民企,不属特权集团,监管层完全有能力对其依法办事。所以,当第一家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以及保荐人等中介机构)违规违法出现之时,证监会就要果断出手,坚决不搞下不为例,而且在追究责任时一定要落实到自然人头上。
三是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这种机制的目标在于,不论是人为因素,还是外来的不可控的原因,如果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出了问题,比如破产了,投资者都能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四项企业登记新规定出台
4项配合《行证许可法》出台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由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于今年7年1日起与《行政许可法》同期施行。
这4项同期施行的企业登记规定对《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登记、管理工作将出现的四方面问题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规。
首先,《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如何实施当场登记作出了相应规定,并对企业登记、审查提交原件以及期限等问题作了修改。
第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区分了前置性审批项目和其他一般经营项目,改革了现行的按“主营”和“兼营”区分的分类方法,目的在于明确地反映必须审批的经营范围和企业自由申请的经营范围。
第三,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着重对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进行了简化。
第四,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将从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公司出资行为、统一验资评估机构的审验评估工作、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等方面出发,对《暂行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
英开发新型地外生命探测装置寻找地外生命痕迹比传统探测器更有效
英国克兰菲尔德大学和莱斯特大学的科学家组成的研究小组正开发一种新型探测地球以外生命的装置。这种装置使用人造分子受体作为星际生命的探测工具,比传统的生物探测器在寻找地外生命的痕迹方面更有效。据称,欧空局已准备将其作为2009年欧洲探测火星时的生命探测装置。
长期以来,杂找地外生命一直是人类星际探索的热点之一。传统上,研究人员利用DNA或蛋白质等生物受体作为地外生命的主要探测工具。但DNA和蛋白质等生物受体本身比较脆弱,在外太空的严酷环境下,其探测效率受到很大限制。针对这种情况,研究小组开发了一种称为“分子痕迹聚合物”的新型人造分子受体,它能模仿抗体等生物识别分子的功能,可用来探测某一种或某一类可显示当前或过去该星球是否有生命的生物标记分子,并可将探测结果通过电化学和光学手段转换为可识别信号发射出去。科学只要对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分析,就能判断探测星球上是否有生命。
负责这项研究的克兰菲尔德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研究所的大卫·卡伦博士说,目前,他们正在考虑如何进一步改善这一技术,以便将来探测火星或太阳系其他被认为可能有生命的行星时,能够配备更有效、可靠的地外生命探测装置,这对人们理解生命的起源和演化过程将产生重要影响。
德国开发出多晶硅太阳能新电池
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科研人员采用新技术,在世界上率先使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的光电转换率达到20.3%。
弗劳恩霍夫协会发表的新闻公报说,与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相比,多晶硅电池成本低,但也存在明显缺陷。晶粒界面和晶格错位,是造成多晶硅电池光电转换率一直无法突破20%的关口。单晶硅电池早在20多年前就已突破这一关口。
公报说,该协会下属的弗赖堡太阳能系统研究所经过两年攻关,成功开发出一种新技术,可以使多晶硅电池的晶格错位等缺陷得到部分解决。其技术关键是在太阳能电池生产过程中选择适当温度,使多晶硅的电子性能得到提高,并同时形成高效率的太阳能电池结构。经过多次试验,研究人员找到了适当的温度平衡点,既保证太阳能电池高效率所需高温,又兼顾这一温度在材料可接受的范围以及它在工业生产中的可行性。
另外一项重要改进是该研究所开发出的一种名为LFC的太阳能电池背面接触新技术。该技术生产成本低。效率高,可以取代目前昂贵的传统技术。
通 知
各民营科技企业:
接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民营科技机构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2004年民营科技机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陕科人发[2004]34号),二○○四年民营科技机构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即将开始,为了便于各单位报送评审材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基本条件:
1、高级工程师: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20年,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25年,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28年,后取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30年),取得国家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并有学术论文发表。
2、工程师: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国家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3、助理工程师: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取得省内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二、报送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2004年10月15日。
三、联系人:马美茹
联系电话:029—85532206
四、联系地点:陕西省民办科技服务中心(雁塔路南段99号)
一句话新闻
2001年6月24日至7月3日,陕西省科技厅赴港培训考察团一行24人由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总工程师余小方带领,赴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进行了为期10天的培训考察。
俄罗斯发明以水代氢太阳能动力装置
俄罗斯“能源”火箭宇航公司成功研制出一种新型太阳能动力装置。这种装置可为空间设备在轨道变换过程中提供动力,其发动机燃料不是常用的氢,而是水和电。
这种新型发动机的工作机理是:太阳光通过半导体转换成电能,然后在电解池里进行电解水,电解释放出的氧和氢再通过相互作用产生推动力。在设计过程中,研究人员考虑到了包括液气分离器、泵等组件在失重条件下的工作性能,使得发电机能够在失重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研究人员指出,这种发动机的牵引力不大,并且是不连续的,像“后浪推前浪”一样是脉冲式的。它主要用于空间轨道之间不要求快速的从近地轨道发射到更高轨道的设备的转移。开发用水做燃料的这种发动机,主要是因为在万有引力作用下,在轨道站上使用和长期储存液态氢既不方便,也不现实。但在空间站上使用和贮存水就没有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