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任务,推动陕西省的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工作,提升陕西省制造业的竞争力,实现陕西向全国科技强省和西部经济强省的跨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将围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设计制造一体化的“甩图纸”示范推广应用工程、经营管理信息化的“甩账表”示范推广应用工程和“两甩”示范推广工程,实现制造企业设计、制造、管理模式、手段与技术体系的升级与变革,显著提升装备制造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数字化应用水平,提升产品创新开发能力和快速响应市场的能力,增强制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陕西省科技厅将对陕西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示范企业给予支持。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陕西省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坚持“抓应用、促发展、见效益、创环境”的方针,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开展典型示范应用,构建新型信息化服务体系与信息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技术环境及政策法规。
第五条 重点在专用设备制造、数控机床制造、工程机械制造、飞机制造、航天设备制造、输变电成套设备制造、汽车制造和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等领域选择不同企业实施以“甩图纸”和“甩账表”为标志的信息化科技示范应用。
第六条 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骨干企业、中小企业、区域企业集群等不同层次的“甩图纸”的示范应用。“甩图纸”示范应用重点推广以三维产品模型为核心的产品设计、分析仿真、工艺规划、数控加工技术与设计制造一体化集成技术。
第七条 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骨干企业、中小企业、区域企业集群等不同层次的“甩账表”示范应用。“甩账表”示范应用重点推广以企业资源规划技术为核心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生产运作管理、成本管理、质量控制、工作流程管理的企业数字化管理技术。
第八条 选择基础条件具备、运行模式规范、服务目标明确的机构,建设面向中小型企业开展专业服务的制造技术资源共享平台、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产品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有效的技术和信息支撑。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完善的组织体系,是项目实施的根本保证。为此,在现有基础上,调整、健全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专家组、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办公室。
第十条 完善主管省长任组长,科技厅、发改委、信息产业厅、国防科工委为成员的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省级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调整、健全由管理专家、技术专家、中介机构等专家组成的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的战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
第十二条 健全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办公室,科技工程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的组织实施及过程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处理协调指导小组及专家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章 企业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辐射作用强的优势特色骨干企业。
2、具有确定的产品目标,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先进地位,市场前景好,产业规模大。
3、具有明确的信息化发展目标、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
4、优先支持近三年来承担国家或省各类计划的企业。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1、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由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办公室负责。
2、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市科技局或行业部门推荐。
3、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送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办公室。
4、申报企业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陕西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申报书(含电子版);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版);
【第五章 平台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
2、具有服务的成功案例和专业人才队伍。
3、申报单位应具有制造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硬件支撑环境和工作基础。
4、有规范的商务模式、服务对象清楚、服务内容明确。
5、具备良性的运行机制和较强的技术支持力量。
第十六条 申报时,按照科技厅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科技创新计划的要求进行上报省科技厅。
【第六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七条 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通过方案评审的示范企业、服务平台,经省科技厅发文批准立项。
【第七章 支持】
第十九条 承担省各类科技计划的企业和服务平台可优先申请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示范项目。
第二十条 承担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的示范企业、服务平台,省科技厅将在各类计划中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批准立项的示范企业、服务平台,将与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办公室签署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示范专项目标责任书。
【第八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示范企业统一纳入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办公室的管理渠道,示范企业和服务平台的经常性跟踪管理工作主要由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 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办公室安排有关专家协助企业解决信息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章 验收】
第二十四条 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示范的企业、服务平台,都要按计划开展工作,并分阶段将实施成果上报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办公室根据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示范项目的实施计划,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经审查验收的示范企业,省科技厅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章 统计】
第二十六条 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示范企业统计工作由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凡批准立项的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示范企业、平台及相关部门都应该积极配合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办公室进行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一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陕西省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陕西省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示范企业申报书请到陕西省科技信息网下载。
(2007.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