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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特派员
商洛市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协调领导小组:
   《商洛市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商洛市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协调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协调领导小组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商洛市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顺利推行,使科技特派员在规范的管理和良好的环境中充分发挥服务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致富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商洛市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积极试点、加强引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的方针,努力为科技特派员创造宽松、优良的工作和创业环境。
    第三条   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激励科技特派员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投资兴办经济利益共同体等各种服务活动,保护科技特派员依靠合法劳动获取的合理收入。
    第四条  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教育和引导,科技特派员遵纪守法,辛勤工作,诚实信用,甘于奉献,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不断提高科技服务水平,为推动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致富做出积极贡献。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规划和实施办法,对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业和技术服务提供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
    第六条   市、县区成立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大问题,确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区科技局,(简称“科特办”),负责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药、果、畜、烟、无公害农产品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负责各自主管的优势特色产业试点乡镇的确定和科技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
    第八条   采取行政选派(聘任)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选派科技特派员。即对全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党政事业单位在岗再职的科技人员,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选派或聘任;对优势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特别需要的科技人才,或破解技术难题、攻关科研课题所需的科技人才,公开向社会招聘。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时间一般为一至三年,派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人员调整,但数量不变。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进驻的产业基地乡镇、行政村和龙头企业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确保科技特派员专职从事科技创业和技术服务,不得随意抽调科技特派员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以县区为单位成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组,工作组由县区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上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中挑选一人任副组长,负责协调管理本县区科技特派员的下村服务工作;负责与乡镇、行政村及有关方面的衔接、协调;负责收集情况,上传下达,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负责本组的季度工作汇报、半年小结和年终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凡被下派的科技特派员,都应脱离原单位的工作 ,全力做好对驻点村及龙头企业的科技服务工作,保证每月在所驻点上实际工作20天以上。
    第十三条   对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量化细化,并和工作组组长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由特派员半年写出小结,年终写出总结,上报所在县区科特办。
    第十四条   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评考核。对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的工作情况,市、县科特办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年终进行年度考核鉴定,考核结果报市县区人事局。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要主动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聘任单位的领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开展业务工作。对拒不接受正确领导、经常不在岗、在岗无所事事的科技特派员,各管理单位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聘任单位可按有关程序予以解聘。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市、县(区)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及聘用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管理考核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以调动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被选派为科技特派员后,原职级、专业技术职务、编制在派出期间予以保留,原单位不得进人顶替,待遇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按实际驻勤天数每天补助4元生活补助费,每月报销一次从单位到驻点乡村的往返路费,途中伙食补助按出差对待。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差旅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列入当年预算,由各级科特办负责审核发放。科技特派员外出考察项目,费用由项目受益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从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聘任、通过公开招聘到县区和龙头企业的科技特派员,有关待遇由聘任单位和被聘任的科技特派员协商从优解决。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优秀名额不占原单位的指标,按科技特派员总数20%的比例,统一使用,考核结果报原单位备案。科技特派员下派期满回原单位时,要进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科技特派员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提拔重用。凡在专业技术或科技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被选派为科技特派员的,其专业技术资格的晋升予以优先考虑。 科技特派员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提交科技成果主管部门评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可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投入科技开发与技术服务,取得合理报酬。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在年度预算中列出专项经费,用以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开发、试验、示范项目的扶持,并实行专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大扶持力度,尽量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治理、长防林建设、山川秀美工程等项目资金向科技特派员包抓的科技项目倾斜,确保科技特派员包抓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把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同农村服务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通过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和为科技特派员“授信”等形式,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的贷款力度,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最低档利率提供信用贷款,解决科技特派员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独资兴办实体或与农户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所需的资金缺口。
    第二十五条   工商、税务等审批机关对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企业登记时,要简化手续,加快速度,放宽条件,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3-5-16 14:03:00  来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