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规范省级工程中心评估工作,根据《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工程中心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进工程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提高。 第三条 经验收合格,对外开放运行满三年的省级工程中心,必须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第四条 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由省科技厅认定)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独立进行。 第六条 评估内容是针对工程中心近三年整体技术创新能力进行考察,主要内容为: (一)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情况 (二)围绕行业发展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情况 (三)开放交流和运行管理情况 (四)技术研究开发队伍建设情况 (五)经费筹措情况 第七条 各省级工程中心根据评估内容需认真填报《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调查表》。 第八条 评估专家或委托机构依据评估对象上报材料和现场汇报情况,按照《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与计分标准细则》进行独立评估打分,然后依据定量、定性结果形成评估结论。 第九条 省科技厅依据专家或委托机构的评估结论,对参加评估的工程中心进行综合评估,得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省科技厅将对达到良好以上的省级工程中心择优支持;对达到优秀等次的授予“省级先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并优先推荐晋升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一次评估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处理,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限为12个月,到期后再次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给予摘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