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省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经验收合格,对外开放运行满三年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必须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第四条 评估工作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由省科技厅认定)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独立进行。 第六条 评估主要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内容为: (一)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情况 (二)开展科技创新和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 (三)科技合作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 (四)研究队伍与人才培养情况 (五)经费筹措情况 第七条 各省级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内容需认真填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调查表》。 第八条 评估专家或委托机构依据评估对象上报材料和现场汇报情况,按照《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与计分标准细则》进行独立评估打分,然后依据定量、定性结果形成评估结论。 第九条 省科技厅依据专家或委托机构的评估结论,对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估,得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省科技厅将对达到良好以上的省级实验室择优支持;对达到优秀等次的授予“省级先进重点实验室”称号并优先推荐晋升为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第一次评估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处理,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限为12个月,到期后再次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给予摘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