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三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省科技厅制定的项目中性评估管理办法、重大科技项目招标细则及课题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科技厅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省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三)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四)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不得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处; (五)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六)在检查、验收项目时,不得与项目负责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第五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三)不得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处; 第六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二)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三)不得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 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认真审核把关,不得推荐不符合立项申请条件或者检查、验收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评审工作,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在省级计划中对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二)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三)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四)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第九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各有关项目主管处室(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违反本办法第四、五条的,省科技厅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终止委托。 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省科技厅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驻省科技厅纪律、监察机构会同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和条件保障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省科技厅工作人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科技厅进行举报和投诉。省科技厅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