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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专项设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推动和支撑作用,促进科技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更好发挥政府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科学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特决定在省级科技计划中设立重大科技专项。
    第二条 设立重大科技专项的基本原则是加强集成,突出重点,反应快捷,强化监督,注重实效。重大科技专项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集中力量解决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的共性、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推动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具有重大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业项目培育;推动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科技创新条件平台建设;配套支持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包括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省重大科技产业培育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第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由省科技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设立。
    第五条  重大科技专项原则上每三年确定一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进行重大调整时,可以调整和提出新的专项设置。
   
    第二章 项目指南

    第六条 项目指南是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重大科技项目指南由省科技厅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专家共同起草,省科技厅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面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为了保证重大科技项目指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省科技厅通过软科学课题研究、专题技术研究等途径开展技术预见性研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重大科技项目来源包括主动设计、主动组织和自由申请三种方式。
主动设计项目是指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有明确研究开发目标的项目;
    主动组织项目是指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申请单位具有相近研究开发内容的项目集成起来,通过项目联合体等形式组织实施的项目。
    自由申请项目是指省内企事业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重大科技专项指南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同一法人企业、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以及承担主要研究任务的同一技术负责人,不得重复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动组织、设计的重大科技项目除外);正在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尚未经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不得申请新的省级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主动设计、主动组织和自由申请的重大科技项目,均需填写《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单位须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科技处和省级以上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对本地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自由申请的重大科技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对主动组织、主动设计的项目申请书签署推荐意见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主动组织、自由申请的重大科技项目实行业务处室初步审查、技术专家会议评审、综合专家现场考察、厅务会议审定的决策程序;对主动设计的重大科技项目通过招标制确定,招标办法按照《陕西省重大科技项目招标细则(试行)》[陕科计发(2000)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初步审查包括材料审查、现场考察及专家初评等形式;初步审查结束后,对申请项目进行分类排队,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采取现场答辩形式进行,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答辩,对申请项目的内容做出真实报告。技术评审专家进行质疑,按照项目评审的指标体系逐项独立填写书面评审意见。技术专家评审小组同时讨论提出本小组的评审意见,包括是否立项支持的意见及支持额度建议。
    综合评审采取现场考察形式进行,综合评审结果包括是否建议支持及建议支持经费的额度等内容,通过打分表形式体现。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技术评审专家库和综合评审专家库。技术评审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动态管理,其中省外同行专家应占到一定比例;综合评审专家组由科技、财政及其他产业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财务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每个评审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评审专家组必须有省外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要自觉遵守《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及督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不得代表本人所在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与被评估项目和单位有技术、经济、人事等方面有关联的,本人应在接到评审通知时主动提出回避。省科技厅对评审专家建立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平衡后审定计划项目并编制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执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项目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与承担单位签定《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周密安排项目的实施工作,按照《陕西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积极开发市场,按时报送《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有关资料,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技术、资金、产品开发等有关资料的保存和积累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填写《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进行;验收通过后颁发《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形成的新技术、新成果需要进行技术成果鉴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实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因素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变更或终止报告,省科技厅调查核实后,做出变更或终止实施的决定。对不及时或不如实报告者,省科技厅有权终止该项目,停止拨款并酌情追缴已拨付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申请书、合同书、验收申请书等有关资料通过陕西省科技信息网(http://www.sninfo.gov.cn) 下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时间:2005-11-21 10:49:00  来源:发展计划处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