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科人发〔2008〕29号
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保证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各单位、各处室要本着关心和爱护干部职工,提高干部职工健康水平的原则,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保证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
二、要严格年休假的审批。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一把手休假,需向委、厅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人事处备案。机关各处处长(主任)休假,向分管委、厅领导报告,处室其他人员休假由各处(室)处长(主任)批准。
三、要加强年休假的管理。各单位、各处室要加强年休假的管理,根据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健全考勤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人事处要对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陕人发[2008]33号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
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统筹安排,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本着关心和爱护职工,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原则,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二、要加强年休假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按规定须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该纳入工资统发。各级人事部门要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摘录)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修年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积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修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合。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愿意,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 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修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它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摘录)
(国务院令 第514号)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