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二条 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基础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六)科学技术普及。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陕西省科技进步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专项计划,提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技术服务体系,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技术市场,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紧密衔接。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科技统筹创新工程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年83号)三、组织实施 4.工程中心与重点实验室。(1)对已建机构择优扶持。省科技厅组织对已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评估。对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经费支持,专项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开发合作和工程技术演技中心开放共享、开展产学研合作。(2)完善布局。根据我省科技和产业发展情况,在我省发展迅速、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技术或产业领域,新建一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