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专项计划,提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技术服务体系,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技术市场,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紧缺性人才的培养引进;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围绕本省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和未来经济科技竞争制高点,培养、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应当优先办理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手续。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新型省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4)18号)(五)实施优化创新环境计划 5.完善和落实科技人才政策。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在陕两院院士和科学家顾问团的作用。实施陕西省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完善科技人员培养、引进和流动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团队、省“三五人才工程”人选、青年科技新星的培养和选拔。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奖励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家、突出贡献专家和拔尖科技领军人才。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落实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法律法规。 |